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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368号之四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骆耀洪,邝柏泉,邝文桐,佛山市能业兴贸易有限公司,李毅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3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原南兴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忠。被执行人佛山市通达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邝柏泉被执行人骆耀洪,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邝柏泉,男,汉族,1952年10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邝文桐,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能业兴贸易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开发区乐城东区6号办公楼首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邝柏泉。被执行人李毅芬,女,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李毅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