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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301号

孙振申请赵连胜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振,赵连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孙振。被执行人赵连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连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连胜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孙振与被执行人赵连胜的哥哥赵连峰在另案中达成和解:赵连峰给付孙振20万元欠款后,孙振将本案的执行标的房屋过户给赵连峰。现赵连峰已按另案的和解协议履行了20万元欠款。现孙振放弃本案的申请执行,并已将本案的执行标的位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六居76平米(产权证号:1250214010**)的平房过户给了赵连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白 满 达

审判员 特木其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光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