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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311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陈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作出的(2013)浙杭西证经字第16672号公证书、(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595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31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