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253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胡小之,女,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秀丽,女,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胡文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