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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2民初800-1号

易志平与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广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志平,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广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2民初800-1号

原告:易志平,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陈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詹广义,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易志平与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广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易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志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易志平负担。

审判员 屈 云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