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2民初800-1号
原告:易志平,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
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陈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詹广义,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易志平与被告福建兴万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广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易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志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易志平负担。
审判员 屈 云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