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870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0280-6。
法定代表人:金凤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鸣凤,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头岗自然村8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7229-8。
法定代表人:朱俊俊。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义务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42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负担财产保全费2020元;(二)义务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机械设备(详见《冻产抵押登记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7日依法在江山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二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公开变卖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以上述机器设备以最后一次保留价104800元抵偿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建园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祝明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