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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申495号

王秀尊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秀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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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4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秀尊,女,汉族,1960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秀���诉保定市徐水区民族宗教管理局要求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立一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尊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保定市徐水区民族宗教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王秀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王秀尊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王秀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薄宝祥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刚

代理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茂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