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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77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汪莉苹、杨知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汪莉苹,杨知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7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

负责人:叶祝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汪莉苹,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贵阳市安岳县,

被告:杨知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汪莉苹、杨知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诉讼保全费854元,合计17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敏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