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77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
负责人:叶祝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汪莉苹,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贵阳市安岳县,
被告:杨知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汪莉苹、杨知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诉讼保全费854元,合计179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敏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