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9执66号

甄某某与田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甄某某,董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9执66号申请执行人甄某某,男,住址(略)被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住址(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甄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9民初1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英华

审判员 : 邓 文

审判员 :李保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丛金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