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535号
原告:何婵珍,女,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何瑞华、徐沛婷,分别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105号,营业执照:91440605785757539U。
法定代表人:王灏斌。
被告: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三楼,营业执照:91440605707716811P。
法定代表人:谢智雄。
被告:广东省南海东风藤木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营业执照:91440605193802682A。
法定代表人:梁正桥。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原告何婵珍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海东风藤木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已与各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婵珍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78.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佩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