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7956号原告袁丽娜,女,198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秋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珍珠。
原告袁丽娜诉被告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丽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袁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肖明弟
审 判 员 乔 栋
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