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01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唯尊汇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168号六楼。经营者陈世财,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大歇乡高杨村杨柳组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渝中区唯尊汇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谢 琼
代理
审判员 徐 真
人民陪审员 龙先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明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