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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679号

黄玉川与骆培茹、郭志君、郭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川,骆培茹,郭志君,郭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79号

原告:黄玉川,男,195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骆培茹,女,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郭志君,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郭彬杰,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黄玉川与被告骆培茹、郭志君、郭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玉川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强

代理

审判员  王惠超

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