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679号
原告:黄玉川,男,195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骆培茹,女,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郭志君,男,1976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郭彬杰,男,1977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黄玉川与被告骆培茹、郭志君、郭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玉川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强
代理
审判员 王惠超
人民陪审员 刘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家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