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黄卫生,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斌,男,1982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卫生与被执行人孙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孙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黄卫生居间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孙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黄卫生垫付,被告孙斌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被告孙斌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宁区商城明月花园房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除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可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查 勇执行员 高 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