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6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燕,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刘少勇,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廖春燕因与被上诉人周飞、刘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春燕于2016年9月29日以其已向周飞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春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春燕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廖春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云霞
审判员 刘冠男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