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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6797号

廖春燕、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春燕,周飞,刘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6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春燕,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刘少勇,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廖春燕因与被上诉人周飞、刘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春燕于2016年9月29日以其已向周飞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春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春燕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廖春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云霞

审判员  刘冠男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