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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85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与张羽、鄂士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张羽,鄂士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被执行人张羽、鄂士勇本院依据已经执行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7207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1月4日委托吉林省宇航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羽名下的吉ANV2**号东风牌轿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伟41,000.000万元,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经过二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按第二次流拍价格34,850.00元的价格接受该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羽名下的吉ANV2**号东风牌轿车按第二次流拍价格34.85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所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