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378号
申请执行人:岑国平,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葛长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岑国平与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另行计算)。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10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名下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金沙苑1幢1单元902室房产、已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名下位于淳安县新安大街千岛湖度假公寓1幢二单元1306室房产,但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发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启明
审判员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洁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