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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274号

徐某与蒙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某,蒙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274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蒙庆珊,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原告徐某的母亲。原告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蒙庆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妮容,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蒙庆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业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793号。代表人苏东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传林,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蒙业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8元(原告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为859元,重新鉴定费18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已预交),两项合计2749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冬云

人民陪审员  李春水

人民陪审员  黄爱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燕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