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64号。负责人李二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丽萍,女,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4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金鸿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