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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45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与李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李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64号。负责人李二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丽萍,女,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申请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403执4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李道方

审 判 员 郭建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金鸿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