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陈日珍,女,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被执行人北海定辉工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龚杰雄,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日珍与被执行人北海定辉工服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定辉工服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日珍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字[2015]第3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春平
审 判 员 林小娟
代理
审判员 吴 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