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法定代表人王继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帝,系该行贷后管理员。被执行人李文武,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王玉兰,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崔鸽,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曹文涛,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刘柏江,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郭素芝,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梁敏,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崔克俊,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武、王玉兰、崔鸽、曹文涛、刘柏江、郭素芝、梁敏、崔克俊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于2016年4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李文武、王玉兰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2420.49元;案件受理费305.00元,崔鸽、曹文涛、刘柏江、郭素芝、梁敏、崔克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文武、王玉兰、崔鸽、曹文涛、刘柏江、郭素芝、梁敏、崔克俊现不知去向,又财产可供执行,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喜钧
审判员 杨占录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