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22执恢18号之一

陈祖珍、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祖珍,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李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公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恢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祖珍,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新建街锦江小区4栋。

法定代表人:杨自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开发商,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祖珍与被执行人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李志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李志明未在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泓民辉置业有限公司、李志明所有的银行存款243932元(含退还款2388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348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人可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