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民初5398号
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开全。
被告:王贤高。
被告:陈卫星。
被告:周开彪。
被告:王敏丽。
被告:杨守飞。
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开全、王贤高、陈卫星、周开彪、王敏丽、杨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周开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王贤高、周开彪、王敏丽、陈卫星、杨守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借款人:被告周开全。2、借款金额:100万元。3、借款时间: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4、利息约定: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月利率为1.72%,逾期罚息按约定利率上浮50%确定。5、还款情况:利息支付至2016年2月4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6、个人联保协议约定:被告周开全、王贤高、周开彪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分别向原告申请借款,并对所借款项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同意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向被告周开全、王贤高、周开彪发放贷款限额均为100万元,合计贷款限额300万元。7、保证情况:《保证函》约定:被告陈卫星、王敏丽、杨守飞自愿对被告周开全、王贤高、周开彪在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8、其他事实:被告周开全、王贤高、陈卫星、周开彪、王敏丽、杨守飞与原告签订《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王贤高、杨守飞确认平阳县鳌江镇曹门新村xx幢xx号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告周开全、王敏丽确认平阳县鳌江镇河滨路xx号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被告周开彪、陈卫星确认平阳县鳌江镇塘古x幢x单元xx号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王贤高、周开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王敏丽、陈卫星、杨守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告王敏丽、陈卫星、杨守飞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与《保证函》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周开全、王贤高、陈卫星、周开彪、王敏丽、杨守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徐澄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朱诗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