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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291号

马付中与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付中,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马付中,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负责人庞国忠,该村主任。申请人马付中与被执行人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马付中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山县竹竿镇淮河村村委会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日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王 勇代

审判员  胡先尧代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