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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804号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葛全治、贾桂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葛全治,贾桂盈,粘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804号

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武邑县建设西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风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福胜,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

被告:葛全治,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被告:贾桂盈,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

被告:粘金贵,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葛全治、贾桂盈、粘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30.5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