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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70号

于艳波、高铁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艳波,高铁锁,黄安平,天津亿海川冷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于艳波,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高铁锁,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亿海川冷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黄安平,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建筑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亿海川冷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老板娘水产食品城5009号。法定代表人高铁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艳波与被执行人高铁锁、黄安平、天津亿海川冷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铁锁、黄安平、天津亿海川冷库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建平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文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