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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357号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生、罗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生,罗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357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号、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罗科会,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生、罗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小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