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357号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金光大道7号龙城花园1幢2-18号、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罗科会,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生、罗科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小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