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6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登莲,女,l948年5月2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风艳,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风丽,女,1966年2月28曰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风萍,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风霞,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风霞,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夹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穆金云,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胜虎,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勇,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再审申请人马登莲、马风艳、马风丽、马风萍、马风霞因与被申请人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夹滩村村民委员会、马胜虎、张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马登莲、马风艳、马风丽、马风萍、马风霞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登莲、马风艳、马风丽、马风萍、马风霞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马登莲、马风艳、马风丽、马风萍、马风霞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力
代理
审判员 胡卫国
代理
审判员 张红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