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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546号

(1)朱瑞江与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瑞江,陈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朱瑞江,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陈忠,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朱瑞江与被执行人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瑞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忠支付借款9279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朱瑞江与被执行人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25执2775号,后因被执行人陈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裁定(2016)浙0225执27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系重复申请、重复立案,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瑞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蔡丹萍

审 判 员  叶 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