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3850号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渡头水泥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53695097。
法定代表人:方棣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伟恒,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标公司)与被告陈伟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标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伟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伟恒向锦标公司支付货款282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陈伟恒承担。事实和理由:锦标公司与陈伟恒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号[锦标]××1的《中山市锦标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锦标公司向位于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的林日寿工业配套宿舍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锦标公司先供货,陈伟恒��付款,陈伟恒于每月25日前付清已核对上月混凝土货款金额的100%,依此类推至该工程混凝土浇捣完成为止。工程完工后,陈伟恒仍拖欠涉案砼货款,虽经锦标公司多次催讨,陈伟恒却置之不理。被告陈伟恒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0日,锦标公司与陈伟恒签订《中山市锦标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号[锦标××1),约定:陈伟恒为位于中山市大涌镇青岗村的林日寿工业配套宿舍工程向锦鸿公司购买混凝土;陈伟恒必须在每月25日前付将上月所用的混凝土货款100%付清给锦标公司,依此类推至该工程混凝土浇捣完成为止;陈伟恒未按合同条款支付砼货款给锦标公司时,锦标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和不交付相关的验收资料,陈伟恒不得以此理由使用其他厂家的混凝土,同时陈伟恒应当向乙方支��拖欠款每日0.05%的逾期滞纳金,直到陈伟恒付清该工程全部砼货款为止。锦标公司称陈伟恒拖欠其货款282385元,并提交陈伟恒签名确认的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混凝土用量对账表及2016年6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佐证。经查,2015年7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7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84555元;2015年8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8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134675元;2015年9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9月30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93485元;2015年10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10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5年11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11月30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5年12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5年12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6年1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6年1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6年2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6年2月29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6年3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6年3月31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2016年6月混凝土用量对账单载明:2016年6月30日陈伟恒本月应付锦标公司砼款合计28238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陈伟恒拖欠锦标公司欠款282385元,有陈伟恒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锦标公司要求陈伟恒支付欠款282385元及承担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伟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82385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为2768元(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陈伟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证据目录清单
审判员 吴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银娣附件:证据目录清单证据目录清单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山市锦标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陈伟恒身份证复印件;3.购销合同;4.对账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