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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607号

关于申请人李培道与被执行人赵学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培道,赵学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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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李培道,男,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券桥乡党桥村东党桥19号,身份证号:412922195912033816。被执行人赵学敏,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券桥乡党桥村姚庄61号,身份证号:412922195907153821。本院在执行李培道与赵学敏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培道申请执行标的6942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赵学敏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6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秦向阳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