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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1499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马正丽、周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马正丽,周伟,吴金刚,徐丽华,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何兰燕。

被执行人:马正丽,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西区。

被执行人:周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西区。

被执行人:吴金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航埠镇通航一路3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正丽、周伟、吴金刚、徐丽华、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