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西安路96号。
法定代表人:何兰燕。
被执行人:马正丽,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西区。
被执行人:周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西区。
被执行人:吴金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徐丽华,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航埠镇通航一路3号。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正丽、周伟、吴金刚、徐丽华、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