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568号
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冰,职务:总经理。
被告:牟长华,男,汉族,1969年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刘道芬,女,汉族,1970年1月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长华、刘道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德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