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206号
原告:吴龙。
被告:徐州帝洲王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申良。
原告吴龙与被告徐州帝洲王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吴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瑞
人民陪审员 牛太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