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武进区横山桥鹏程汽车快修服务部,住所地常州市横山桥镇星辰村232省道红光加油站旁。法定负责人马鹏,该修理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华鹏,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常州市武进区。武进区横山桥鹏程汽车快修服务部与陈华鹏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武山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902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武进区横山桥鹏程汽车快修服务部与陈华鹏达成和解,武进区横山桥鹏程汽车快修服务部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山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朱凝旗执行员 张华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