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572号原告严松云,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吴健康,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严松云与被告吴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严松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松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