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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572号

严松云与吴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松云,吴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572号原告严松云,男,194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吴健康,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严松云与被告吴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受理,原告严松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松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江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