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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33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肖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肖秀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

负责人:伊鲲。

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秀花,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肖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肖秀花应偿还本金262208元、手续费30634元、利息7145.97元、滞纳金9229.21元及以262208元为本金的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粤Y×××××号奥迪牌小汽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新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委托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4月12日向该法院发出催办函,该院与2016年4月22日复函称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户口迁离该院辖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林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