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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166号之一

叶成东、洪水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成东,洪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1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成东,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洪水清,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成东与被执行人洪水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24661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洪水清的工程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成东发现被执行人洪水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