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4民特23号申请人陈某甲。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爷爷。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称:我父亲陈某于2009年1月2日与我母亲被申请人王某某同居生活后生育我本人。2010年6月3日,死亡,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8日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此后我一直与爷爷陈某某共同生活至今。现请求依法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清镇市卫城镇坪寨村岩脚组,原住织金县组,系申请人陈某甲之母亲。被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陈某甲之父陈某于2009年1月2日同居生活,于2010年4月11日生育申请人陈某甲。死亡,被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9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陈某与王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双方所生孩子申请人陈某甲现由其爷爷陈某某抚养,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某自2010年9月8日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6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陈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