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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661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张护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661号罪犯张护军,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8月01日作出(2011)咸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护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02月23日至2020年02月22日,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2014年05月08日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5年08月07日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止2018年07月22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张护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护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护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积极。另查明,罪犯张护军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护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张护军涉及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护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昌柱

审判员  张 娟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