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行初45号

原告贺泽锋诉被告延安市财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锋,延安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622行初45号原告贺泽锋,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艳艳,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延安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刘晓军,延安市财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延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委托代理人马小刚,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泽锋诉被告延安市财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泽锋与被告延安市财政局已和解,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泽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泽锋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成

代理

审判员  张延翠

人民陪审员  庞春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柯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