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全,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叶牵妹,女,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黄莉华,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鹭欣,女,200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张鸣希,男,201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黄莉华,系申请执行人张鹭欣、张鸣希之母亲。上述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傅永涛、何宏财,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金泉,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张承全、叶牵妹、黄莉华、张鹭欣、张鸣希与被执行人苏金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同刑初字第5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790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执行案件于2014年就已经立案,执行案号:(2014)同执行字第1265号。至2016年,申请执行人又一次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闽0212执493号,导致重复立案,现在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后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212执4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频
代理
审判员 许金鑫
代理
审判员 林康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元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