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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702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702号罪犯程勃,现在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2)咸刑初字第000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勃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程勃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罪犯程勃在服刑期间,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且属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勃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且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的罪犯,该罪犯也未积极履行附民赔偿义务,故对其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附民赔偿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昌柱

审判员  张 娟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