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4088号原告石家庄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某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皮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某、皮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7.5元。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