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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489号之一

秦开国与孙守奇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开国,孙守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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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开国,男,生于1980年5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孙守奇,男,生��1974年10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秦开国与被执行人孙守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6416元(其中苹果款40300元,利息5642元,案件受理费474元),执行费596元,共计470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6416元,执行费59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守奇于2016年5月9日跳河去世。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遗产。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6)宁05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清助理

审判员  苟飞飞助理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