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18号
原告:陈国军,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卢成福,48岁,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军诉被告卢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国军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国军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免收。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