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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718号

1718号陈国军诉卢成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军,卢成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718号

原告:陈国军,住吉林省汪清县。

被告:卢成福,48岁,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军诉被告卢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国军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国军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免收。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延升(此件共1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