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468号原告某公司。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以诉讼主体信息缺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