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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325执415号之三

戢太军与戢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戢太军,戢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325执4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戢太军。被执行人戢金华。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鄂0325执4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戢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卡号为6024、6249中的存款7000元。现因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戢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主卡号为中6024、6249中的银行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厚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