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艾仁,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周文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笑耕 来自:
周文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艾仁,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周文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笑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