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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220号

周文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文,艾仁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周文,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艾仁,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周文与艾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笑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