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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063号

段国超与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国超,陈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063号

原告:段国超,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苹苹,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国超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国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段国超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