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063号
原告:段国超,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苹苹,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鑫,男,1990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段国超与被告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国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段国超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淅阳 来源:百度“”